給付項目 | 申領條件 | 給付標準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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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給付 | 生育補助費 | 1.加保滿280日後分娩。 2.加保滿181日後早(死)產者。 |
單胎60日 多胞胎加倍 單胎60日 多胞胎加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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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病給付 | 普通傷病 補助費 |
被保險人因傷害或疾病,接受住院診療而無法從事工作時。 | 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50% | 以六個月為限但年資滿一年者增發六個月 |
職業傷病 補償費 |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或罹患職業病不能工作。 | 首年:70% 次年:50% |
最多以二年為限 | |
失能給付 | 普通傷病 失能給付 |
普通傷病治療終止後,身體遺存障害,並經診斷為永久失能或永久不能復原者。 | 分為1-15級 自1,200日至30日 |
視「失能給付標準表」之適當項目等級給與者 |
職業傷病 失能給付 |
職業傷病治療終止後,身體遺存障害,並經診斷為永久失能或永久不能復原者。 | 分為1-15級 自1,800日至45日 |
按普通傷病失能補助費標準加給50% | |
失能年金 給付 |
一、請領要件 (一)失能年金給付 1.被保險人如因傷病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2.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2之配偶或子女時,得申請加發眷屬補助。 (二)一次請領失能給付 1.被保險人如因傷病符合失能給付標準,但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一次請領失能給付。 2.符合前述(一)之1要件之勞保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 |
給付項目 | 申領條件 | 給付標準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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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給付 | 喪葬津貼 | 1.父母、配偶死亡。 2.子女年滿12歲死亡。 3.子女未滿12歲死亡。 4.被保險人死亡。 (請附殯葬費用支出收據或証明文件) |
平均月投保薪資: 1.三個月 2.二個半月 3.一個半月 4.五個月 |
被保險人死亡時,無法定受益人可領取遺屬津貼者,得由負責殮葬者領取十個月喪葬津貼。 受領遺屬津貼順序: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孫子女;5.兄弟姐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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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屬津貼 一筆領 |
被保險人死亡時,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 | 保險年資合計: 1.未滿一年 2.滿一年而未滿二年 3.滿二年 |
平均月投保薪資: 1.十個月 2.廿個月 3.卅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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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而死亡。 | 不論年資 | 四十個月 | |||
遺屬年金 | 請領資格: 1.被保險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 2.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 3.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58條第2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 4.遺屬順序:(1)配偶及子女 |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計算。 2.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 |
遺屬加計: 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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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給付 | 遺屬年金 | (2)父母(3)祖父母(4)受扶養之孫子女(5)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5.請領條件 (1)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述(2)項之子女,不在此限。 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2)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未成年。無謀生能力。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3)父母及祖父母:父母、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4)孫子女:孫子女需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前述(2)項子女條件之一者。 (5)兄弟姊妹:兄弟姊妹需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未成年。無謀生能力。55歲以下,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
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3.前述計算後之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3,000元者, 按新臺幣3,000元發給。 4.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 老年年金 | 老年一次金 | |
資格 |
歲或女性年滿55歲退職 者。 2.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 55歲退職者。 3.同一投保單位年資合計滿 25年退職者。 4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 歲退職者。 5.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 年,年滿55歲退職者。 |
1.年滿60歲,保險 年資合計滿15年 者。 2.特殊性質之工作 合計滿15年,年 滿55歲,並辦理 離職退保者 |
年滿60歲,年資合計未滿15年者 |
註:自年金施行之日起,第10年提高 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以 提高至65歲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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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薪資 | 按退休之當月起前3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 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 | |
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不包括職業工會、漁會)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1級。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 |||
年資計算 | 年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 | 年資無上限 | 逾60歲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 |
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 |||
計算方式 | 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老年給付;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其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老年給付。 但最高以45個月為限,合併60歲以前之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
依下列2種方式擇優發給: 1.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0.775﹪+3,000元。 2.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 1.55%。 展延年金 每延後1年請領,依原計算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減額年金每提前1年,依原計算金額減給4%,以提前5年請領為限。 |
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 |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請求權時效規定之限制 |